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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接待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7-05-11 10:13:10  发布人:Kjxy_dzb  浏览量:1092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科职院〔2014〕27号)执行一年来,逐步规范了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但还没有完全按规定执行到位。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每年年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和党委会通过的公务接待费总预算,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分部门控制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从紧控制,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院领导“一支笔”审批。

二、公务接待原则上要有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公务项目、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对口接待部门要在办公系统上按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学院邀请上级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合作单位进行指导、讲课、洽谈确需接待的,要从严控制。接待部门事先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同意后,报请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申请单、相关证明材料、发票、公务卡刷卡记录、接待清单一并作为财务报账凭证,方可报账。

四、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规定和标准,控制陪餐人数。参照湖南省省本级会议伙食费标准,一般情况下,人均不得超过60元。

五、公务接待费要按部门总额、按季度进行双重控制。各分管部门院领导、党政办公室要从严审批,财务处要控制用款进度,严防公务接待费超支。

六、各系、院(部)等部门的业务接待按学院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每季度末,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要对全院的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在学院办公系统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纪检、审计部门要对公务接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内部审计。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