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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限时办结制度
日期:2017-05-11 10:24:05  发布人:Kjxy_dzb  浏览量:1284

为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提升办事效率,为师生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作风建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是指责任部门对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和服务对象(师生、家长、外单位和其他校外人员等)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室、院(系、部)及全体教职工(含临聘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触信函、接听电话、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不论被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来访(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认真听取来访(来电)者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本职范围的事,但属本部门办理

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引导到相应承办科室,落实经办人员。属于业务受理职责不明确(交叉业务)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移交或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四条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所属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到本部门办事的服务对象,应积极主动,能办即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与我无关”等态度冷淡的语词。不能推诿不办,更不能顶着不办。

第五条 因责任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的。

第六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服务承诺,明确和公开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并加以认真落实。

第七条 限时办结具体规定

(一)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当场办理;对确实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耐心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应作出明确答复,耐心说明原因。

(二)部门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各项常规性业务工作和服务事项,应按《服务承诺》中规定的时限办结。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才能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

(四)需要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需要校外单位协助办理的事项,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在对方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六)需要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报批,在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七)责任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按文件或批示的要求限时办结,文件或批示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上报。文件或批示没有明确时限、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到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广,而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限期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九)需要立案调查而无法限时办结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进展情况。信访举报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十)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3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十一)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信息,有规定时限的按时限报送,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2日内报毕。

(十二)办理需要经过招标、审计、鉴定、评审、调查、公示等相关事项,其程序规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间内。

(十三)责任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答复服务对象的,应视为默许或同意。

(十四)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重要事项还必须同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请示。

第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对承办事项必须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告知原因。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范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责任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监督。服务对象认为责任部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院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将依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视其情节轻重,将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15年11月25日